小说外的真实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67市检诉字第16号
习达元,年27岁,汉族,湖南益阳人,高中文化程度,家庭出身伪官吏,本人成份学生,临时在押。
被查习达元反革命案於1966年6月20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逮捕,预审终结,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现判明其犯罪事实如下:被告习达元,出身反动官吏家庭,思想极端反动,对我党怀有刻骨的阶级仇恨。其父习有孚敌伪时期任当阳县长,劳教四年。同年习达元被判刑五年,释放后,被告并无悔改之意,坚持反动立场,从63年——66年间,先后写有“新佛教徒、短工、有罪的人、忧愁、潜在的风暴”等反动小说诗词数十篇,内容十分反动,恶毒地攻击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林彪副主席,疯狂地反对思想,污蔑学习毛主席著作的积极分子为“和尚念经”,反对党的领导,污蔑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无产阶级专政。一九六四年因参加“中国工农劳动者同盟”反革命组织被关押三个月。释放后,拉拢与自己观点相同,对现实不满的刘冰泉、张光宇、刘俊明带人,企图密谋组织反革命集团“文学社”。
鉴于上述事实,被告思想一贯反动,坚持反动立场,虽经多次教育仍不悔改。更为严重的是,用小说、诗歌煽动群众对我党不满,恶毒攻击污蔑社会主义制度,妄图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种种行为。本院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保卫社会治安,保卫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顺利进行,特依法提起公诉。
预审宗卷三本、其它材料一包;诗歌日记三本;习现押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检察员:谢瑞林
毛主席语录
利用小说反党,是一大发明。
凡是要推翻一个政权,总是要先造成舆论。革命的阶级是这样,反革命的阶级也是这样。
1969年4月8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
刑事判决书刑字69第9号
罪犯习达元,29岁,湖南益阳人,家庭出身伪官吏,个人成分学生,初中文化,住贯忠里26号。
其父曾当过伪敌教育科员、当阳县长,习犯在57年被判刑,62年刑满,1964年因搞反革命活动被拘留三个月,1966年7月12日因反革命案拘留,1969年逮捕。
习犯写反动小说,反动诗歌,习犯出身反动家庭,一贯对我党、政府、社会主义制度不满,虽经政府多次教育仍不悔改,更加敌视社会主义制度,思想极端反动,早在1959年劳改期间开始写小说,共书写反动小说长短篇共二十余篇,反动诗词三百余首,其中有十首如“潜在的风暴、忧愁、人民就是裁判”等是极端反动,特别是在1964年至1966年期间发展到书写反动小说,如“新佛教徒、短工、有罪的人”等,思想极端反动。恶毒攻击咒骂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疯狂反对思想,反对党的领导,攻击污蔑社会主义制度。
通过反动作品物色拉拢对我党不满分子,散布反动言论。习犯通过写反动作品活动物色拉拢社会上思想反动和对现实不满的人刘冰泉、张光宇、李郁林、刘俊明等人,鼓吹修正主义,攻击无产阶级专政和文化大革命,企图组织反革命集团——文学社。
另外,习犯道德品质败坏,曾与多人发生两性关系。
1965年习犯企图组织反革命集团未成,疯狂反对思想,反对党的领导,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气焰十分嚣张,为了捍卫党和思想,加强无产阶级专政,判处反革命罪犯习达元有期徒刑十年。刑期1966年7月12日起至1976年7月11日止。
《我的申诉》1978年12月初稿
当我回首往事时,阵阵的悲痛与愤懑就在心中回荡。但在林彪“四人帮”当权时,我只有把这一切埋在心底。只有当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在落实各项政策时,我才认为有必要把这一生的往事说明白。
大约在一九七八年六、七月间,我母亲在华主席、党中央深得人心的政策的感召下,将她对我所了解的情况,写信给了华主席、党中央以及湖北省委、武汉市委。后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个姓鲁的到我家进行“调查”,先问东西是谁写的,又问是不是我母亲写东西到省、市、北京的。我母亲照直说了,这个姓鲁的说:“你的大儿子看见什么写什么,我念诗你听:‘一个女人赤裸裸的……’”,后又提到我组织‘人民文学社’一事。当我母亲问到判决书上还有反林彪的事时,这个性鲁的却拿出一份新打的判决书给我母亲看,说:“你看,上面没有反林彪的事。”我母亲由于对我之具体情况不够了解,就写信问我,当我一看到这封信时,气得手都颤抖起来。我不明白,这位应当受到人们尊敬的法院工作人员,却不象毛主席、华主席、党中央曾再三指出的那么:应该是襟怀坦白、光明磊落的。而恰恰相反,他对一个白发苍苍的老人采取了这种卑劣的欺骗手段。姓鲁的念给我母亲听的诗句完全的捏造的,我写的诗里从未有过这样的句子,也不可能有!组织反革命集团“人民文学社”一事也纯属乌有,给我母亲看的判决书,是经过改动了的,不是六九年的原判决书。
以前,我从来不谈这方面的事,因为我认为在林彪“四人帮”当权时,下情是不易上达的。何况,我从心底就对他们搞的那一套不满,抱种以沉默来对抗的态度。想不到在今天,这个姓鲁的还这么搞!我认为他的作法是不符合华主席、党中央的政策的。我愈看我母亲在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五日的来信,我愈无法抑制我的愤怒,也不再考虑他还会利用人民给予他的权力,来给我又带来什么不堪设想的后果,因为我相信华主席、党中央实施的政策是真实的,相信受人民委托的广大政法工作干部不会都象姓鲁的那么办事的。官官相卫只是林彪“四人帮”时期的那一套,在新宪法、党的政策在落实的今天,我相信不会还有它的生命力的。
正由于上述种种情况,想法,我决心将一切写成这份申诉,另附有我原判决书、起诉书,以及我母亲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五日的来信,分寄各有关单位。
一九五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凌晨,我路过汉口南京路郑州铁路管理局市内售票处门口时,偶然在一黄色广告栏上发现用红蓝铅笔写的几条反动标语:“伏罗希洛夫滚出中国去!”、“打倒毛匪……”,(还有几条记不清了。)当时我去报告南京路派出所,大约在九点钟,我被关押,江岸分局的公安人员,每天对我审讯,有时拳打脚踢,乱骂威吓,有的和颜悦色讲故事我听:“有的人看侦察小说看多了,自己写了反动标语又来报告;有的人甚至自己打破了头,还说是跟特务搏斗打破的……”等等。在审讯中,对证笔迹达七八次,就这么过了十五天,我父母保我回家,学校就开除了我。我父亲说,文教局的一个科长说:你的儿子写了反动标语。这件与我完全无关的事就落到我身上,为了这件事,我父亲经常打我,骂我忘恩负义,因为我一家是毛主席、共产党从旧社会的苦难生活中救出来的。我无法忍受,只有从家里跑了出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判了五年刑。我判刑不久,我母亲在接见时对我讲:“你父亲划成了右派,其事与你有关,说对你管教不严。”我听了一惊,当时就想写申诉,但想到写申诉的人多得不到好处,再说这件事不易说明白,只好隐忍在心里。
随年岁的增长,我心里的疙瘩就象滚雪球一样,愈滚愈大。由于我小时在家中受过不少文学方面的熏陶,这种逐步形成的东西就开始了活动。诚如李贽之《杂说》中说的:“且夫世之真能文者,比其初皆非有意于为文也,其胸中有如许无状可怪之事,其喉间有如许欲吐而不敢吐之物,其口头又时时有许多欲语而莫可告语之处。蓄极积久,势不能遏。”我少年时孤僻的性格,更加速我在文学方面的发展,这时每天写日记,其中夹写点小诗,二十二岁时,我刑满回家,我父亲也劳教期满回家了。但家中的环境变了,我母亲一人的工资要养活一家人,我只有工作才能生活,回家三天,由母亲找人介绍去干临时工,每月工资拿回家,大约干了两三个月,我母亲看到招兵,有意到我工作地点叫我回家报名参军,我听了我母亲的话,但办事处的人回答我:“我们不需要你这种人。”我离开时是痛苦不堪的,第一次喝了酒。回家后,开始把日记中的小诗整理成一本集子,第一首诗就是:“祖国,我的母亲!”诗集一整理好,日记就烧毁了。这第一首诗,不仅是我当时对自己祖国抱有无限希望的心情,而且将是我从文学方面发展的决心和道路。这以后,我就更加埋头在学习中去了,除工作以外的时间,几乎全花在文学、历史、哲学等书籍方面。同时开始了诗词和小说的写作。
由于是干临时工,生活是无保障的。家中不但无力养活我,而且还需要我的帮助。这样,当我有工作时,生活还可以过得去,一但无工作,每天的生活压力比什么都大。摆在我面前的道路只有两条:一条是继续以前的犯罪;一条是忍饥挨饿,让自己的灵魂与自己的身体需要作斗争。结果,我在第二条道路上坚持走下去了。但思想起了变化,怀疑也一天较一天增长了。在最无办法时,我曾向当时的武汉市委、市政府写过两次信,目的不过是想走一条一个人应该走的道路。
一九六六年七月十二日我被拘留审查,六八年初签的逮捕证,六九年四月被判处十年徒刑,罪名是书写反动小说诗词与企图组织反革命集团——文学社。下面我谈谈这次起诉书、判决书上的有关事项。
一、起诉书、判决书上说我:“家庭出身伪官吏,对我党怀有刻骨的阶级仇恨,”、“其父曾当过伪教育局科员、当阳县长”等等。
据我父亲说,他出身在湖南益阳一个苦大仇深的贫苦农民家里,在一九二六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当时叫cp,到一九三六年西安事变,他因受党的委托到西安去,结果因何应钦的封锁无法去,转回武汉时与地下党失去了联系,只好找人介绍,为了生活在伪教育局当科员,当叫他去当阳当县长时,他根本不愿去,为此事已前在肃反运动中作了总结,父亲未去当阳县做县长,三个月时间就递了辞呈,后来在外教书。解放前,我一家住在汉阳凤凰巷,父亲在外钓鱼,母亲帮人洗衣服。我读书完全是母亲跪着求情才勉强读成的。弟妹们养不活,要送武昌育婴堂。
解放前夕,父亲与党组织接上了关系,一解放,在武汉善会堂联合会任秘书长,母亲当了教师,家里的生活环境起了极大的变化,新旧社会对比,真是别如天壤。
再谈谈我对父亲问题的态度。在已收去的一篇自传中我写道:“尽管父亲这个人在日寇铁蹄下是为生活才干的,并未暴露自己的身份和党的机密,但作为一个中国人,当全国人民受到日寇蹂躏时却干这种事,我至今想到就深恶痛绝”。这自传是我当时的思想,也是我走上文学这条道路的唯一准则。我在写这些时,是不可能想到今天还会用它来为自己申辩的。所以辨证地看,这种思想无疑是真实的。而从解放到现在,我家户口簿上的家庭成分,只从解放初的贫农变成了城市贫民,还没有写上“伪官吏”这三个字。
综上所述,起诉书、判决书上写的我因伪官吏而对党怀有刻骨的阶级仇恨的结论,是无法站得住脚的。
二、对起诉书、判决书上写的,我因参加“中国工农劳动者同盟”这一反革命组织,搞反革命被关押三个月的事,应说明的有两个方面。
第一,我没有参加过什么“中国工农劳动者同盟”这一反革命组织,甚至连听都没听说过,更没搞什么反革命活动。
第二,对这三个月的关押,当时我是心服的。而且以后完全转变了自己的看法。当时,由于我少年的往事、家庭的变化、我的工作与生活,曾对自己当时的处境不满。对李庚新也说过不满的话。李庚新写过一个东西,并要介绍我与一个人认识,但我全部未看到。只有一次在我家,他看到我写的日记和诗,他要拿去看,我给了他,他看了不久,我就收回了,从此,他就对我疏远了。为了生活,我去天门干临时工,再没和他接近。后来我就在天门被捕,在这三个月关押中,我回想了自己的往事,也认识到自己有不对的地方,并在集子中写下了东西,可以供参查。
三、在定罪的三百多首诗词、二十余篇长短篇小说中,有绝大部分属于抒情诗,也有爱国主义方面的。小说也有不少是自传性的回忆。下面我仅就判决书、起诉书上提名的诗词、小说,说明自己的写作动机,当时的思想。
在我写“忧愁”、“人民就是裁判”、“潜藏的风暴”这一类诗歌时,已临近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前夜。我生活在社会上,写东西也只能取材于社会中。当时社会上各种思想、动态就象万花筒一样在我眼前演变着、激动着。通过社会上的种种情况的观察,我预感到有一场以人民为动力的革命风暴即将发生,但这场革命风暴是以什么形式出现,这是我当时无法判断的。就是在这种预感下,我才对当时的女朋友王xx(现在家住汉口花楼街三义里xx号)说:“这一切只是暂时的,顶多十余年,这一切会起变化的。”我这话是在一九六六年七月八日说的。我当时所指的,正是林彪“四人帮”已露头的虚假之风以及对文艺方面的扼杀。我当时的预言,今天不是已经实现了吗?不正是以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英明正确地领导了人民这个不可战胜的力量,赢得了这场革命斗争的最后胜利吗?
“新佛教徒”这部小说,构思与写在一九六六年三、四月间,当时,林彪“四人帮”为了他们的反革命目的,正在把学习毛主席著作这种应该是自发、自觉、自愿的群众运动,变成一种表现他们自己的形式。把领袖神圣偶像化,把学习毛主席著作搞成和尚念经一样。一个搞文学艺术的人,爱的是真、善、美;恨的是假、恶、丑,而在构思方面,不应该只看到一种事物当时的萌芽,而且还应该想到这种事物的发展与变化。所以,我当时就写下了这篇小说。“新佛教徒”这部小说,我用的讽喻的手法,其目的,不光是在说明当时,而且在于估计它的今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