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治罪,罪加一等-兼谈假b
没有系统学过法律,对依法治罪,了解不多。但通过对诸多大贪、小贪的治罪,我感到其中的一些问题,即,贪官治罪,不能视同一般公民,应罪加一等。记得在:“安邦治国,管好531”一文中,网友云淡风轻附贴说:其四实行依法治国,乱世需用重典。
我一直在想这重典是什么?重典需不需要法律依据?
中国足球阎世铎先生不是从袁主席处讨得一把上方宝剑,名曰:乱世用重典吗?于是,杀无赦,斩立决,不惜殃及无辜。
由于缺少法律依据,难以服人,到有点舍卒保帅之嫌,尽管各地俱乐部在当地政府的干预之下,不再继续生事,也不再谈退出中国足球。
但,中国足球的问题依然存在。
改革之初,当中国队再次输给韩国队,江**先生在与伍绍祖通电话后,伍绍祖先生经过深思提出中国足球的职业化、市场化,初衷是:足球队要改革,不改革就没有出路。决定把足球推向市场,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变国家养为自己养,变消耗为创收,变面向少数人、面向赛场为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首先把中国男足从国家体委机关分出去,与社会结合,走自创自收自养自练的道路,国家体委只是从政治上把关,经费上给予少量补贴。
回顾几年的职业化,我看伍先生的愿望一点也没有达到,到是真正实现了由国家养,变成了地方政府养,并且养得如此之奇怪,水平没有大的变化,收入却数百倍的增长,上百万元的年收入,至今科技教育界,无一人能及。如果按最近公布的公务员收入标准,连江**先生也难望其项背。这种反常,如果中国队没有出线,必将成为众矢之的。
米卢的功劳是什么?就是他救了中国足协,保住了那些官员,水涨船高的高收入。
为什么阎主席早不打假,晚不打假,偏偏此时打假,其目的不言自明。
可见,即使乱世用重典,也依然要有法律作依据。否则就会出现殃及无辜,甚至渗杂使假,转移目标,实现丢卒保师的一己私利。
何以为官犯法,罪加一等。因为,为官者犯法,属于知法犯法,此其一;其次,同是一万元的贿赂,一般人带来的损失,也就是贿赂金额的一倍或数倍,而为官者带来的损失却是上百倍,上千倍。
以厦门的走私案为例,赖昌星谋利有多大(等值于损失有多大)?而李纪周等得到的又有多少?如果你按李纪周等人的实际受贿收入定罪,显然有时公充。更何况他对政府、执政党带来的荣誉和形象损失,更是难以计算。
同理,对于这些大小贪官的不明来源收入,现行法律,也只是单纯从金额算帐,没有计算政府和执政党的荣誉和精神损失以及由此带来的国家经济利益的损失。
而不明收入来源,最多判五年有期的限定,更为这些大小贪官,留下了逃脱罪责的借口。
显而易见,对这些贪官,我们莫说用一个凭空想出来的重典,只要罚之当罪,就已经有震慑力了。如果法律对官们的不明来源收入,通通定义为贪污或受贿(罪加一等),并追究连带的对政府和执政党带来的荣誉损失,不留后路,不讲情面的重罚,让这些贪官罚之当罪,那么这些大贪、重贪中,还会有那么多死缓么?他还有苟且偷生的一线希望么?
01-11-14a11:52
作者:yundanfengqing(2001-11-1521:54:55.0)
无论是一小步还是一大步总会带动中国足球的进步。国外足球俱乐部上百年的历史,依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才仅仅八年的初级职业化的进程,不应对其要求过高才对。
我想,中国不实行职业化,中国足球永远也就没有冲进世界杯的一天,这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假b谁都知道是假的,那处理又有什么不对?在处理的方法上,最好的办法就是司法介入,但是,在我们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今天,我们的法律又几多苍白?不是入世了吗?我国目前仅需要修改的法律条文就上千条。腐败,今天又提起了腐败,腐败是社会的毒瘤,特别是高官的腐败危害更大。治理腐败也和治理中国足球一样,只要我们对中国的未来充满信心,我们应该坚信,我们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