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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医制度始于有脱离人民而独立的常备军出现的时候。当古代奴隶制度国家形成和随之出现常备军的时候,军队医疗保健和救护伤病员的组织措施就开始产生,并且在军队卫勤保障实践中逐渐形成和发展。

我国历史上对军事医学的情况记载较少,据现存所知的文献,类似军医院组织的机构,大概有以下几种:

后方临时伤兵医院

春秋占国时期,是我国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并开始形成的时期。由于各诸候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形成大国诸候争霸的局面,出现了“春秋五霸”和“战国七雄”,经过数百年剧烈的兼并战争。在战争中,军官和士卒免不了要发生战伤和疾病。为了提高部队官兵健康水平,保证战争获得胜利,因此,军医的派遣和军医院的组织便提到统治者的军事首领面前。

春秋战国时期,军队中已有巫医和方技,当与敌人作战时,便征用当地富室房屋。凡重伤士兵都安顿到临时组成的伤兵医院疗养。由士大夫家派人照料,每日以酒肉补养伤员,并经常派遣官吏巡视。痊愈后即造册上报,以便重行归队。如自行残伤以逃避兵役,罪及家属。

吕望《六韬》中曾提到军中有“方士三人,立百药,以治金疮,以痊万病。”似乎在周初以方士主持军中的医药。

《墨子》书中说:“举巫医人有所长,具药官之,……及有方技者若工第之。”(1)证明当时军中有巫医和方技。又说:“伤甚者令归治病,家(据范行准注,指士大夫之家)善养,予医给药,赐酒日二升,肉二斤。令吏数行闾视病。有瘳,辄造事上。诈为自残伤以辟(同避)事者,族之。”(2)一般认为这是我国在作战时设立临时伤兵医院之始。

边防军医院

汉代边防军的任务为实边、屯田、穿渠及作城之类,间亦被调作战。文帝时(公元前179~159)晁错曾建议招募人民移置边塞,并设置医药以救疾病。(见《西汉会要》及《汉书》)。1931年西北考察团在居延附近烽燧中,发现大批汉简与遗物。其中有关军医的很多,计有军用药函和“药盛橐”和残件。药函上有“显明药函”字样,为长方覆斗形,有系绳纹和安置泥封的地方,其中所盛当即行军必备药品。此外,在木简中还有军队患病名册(记录军士姓名、疾病治疗经过及结果)、疾病统计簿、医护人员记勤薄、军队负伤记录簿(当时称为折伤簿),已载有用药物、针、炙及膏药治伤,并记有“天凤元年”(公元前80)的字样,军中还有兽医。证明在西汉时,这些屯驻边防的部队中已有军医院的设立,并建立了“病书”、“折伤簿”等一系列制度。但其具体组织如何。在禁卫军和内地军中是否也同样实行,史书上没有记载。

后方传染病隔离医院

后方传染病隔离医院是为防治军队中严重的传染病而设。军队减员,除了作战受伤而损害战斗力外,自然以传染病的流行为最严重。我国历史上如东汉建武二十年(44)马援征交趾,军吏瘅疫死者十之四、五(3);建安十三年(208),曹操赤壁之战失败,也是由于军队发生大疫(4)。这些都是有名的例子。

汉桓帝延熹五年(162),皇甫规征陇右时,因为军队中发生流行病,死亡占十之三、四。皇甫规便将传染病患者安置在临时指定的庵庐中,使之与健康的士卒隔离,并亲自巡视,给予医药。《后汉书》对此事曾有记载:“延熹四年冬(161),三公举为中郎将。……明年(162),规因发其骑共讨陇右。而道路隔绝,军中大疫,死者十三、四。规亲入庵庐,巡视军士,三军感悦。”(5)设备虽简陋,但它却是史书中记载在军队设立传染病隔离病院之始。

救护所

在唐代,辽阔的疆域和漫长的边防线之所以能够巩固,唐朝地主阶级一百多年相对安定的统治秩序之所以能够确定,其中重要的因素是府兵制造成了强大的唐帝国军队。

在《通典》中曾引用李靖兵法:在军队中每营设有“检校病儿官”,每日巡查伤病员情况和饮食起居,以便安排医疗和后送,如发现新的病员或病情危重的士兵,必须报告总管,令医生巡营,给以适当的治疗(6)。

营主和检校病儿官,应按照伤病员伤势的轻重,安排运输工具和护理人员。能行走的病员给人(看护)一名;病重不能行走的加给驴一头,连牲口也不能乘骑的重伤病员,则给驴二头,看护二人缚辇(担架)运送。如病儿检校官和人不好好照顾伤病员,各杖一百;若将未死的伤病员加以掩埋时,处以斩罪。

部队中军校,每三天必须巡行本部军士的营幕,检阅他们饮食的精粗,以及劳逸是否适当,并抚恤战士疾苦,视察医药护理情况。战士如有死亡应立即上报,以礼祭葬,并抚恤其家属。如果死于阵战间,同火(唐府兵制的基层单位,每十人为火)应掩埋其尸体,如因作战负伤死亡,本部将校应将经过情况详细呈报,以礼祭赠。如仅负伤,应随伤势的轻重予以优赏。

由以上记载来看,唐代在军队中似已有类似现代救护所的设立,并有了较详细的医疗后送制度。

地方军医院

地方军医院的组织始于宋代。景祜3年(1036)已载有在广南地区为兵民设置医药的事。

《宋史》载:“景祜三年二月甲子,以广南兵民苦瘅毒,为置医药。”(7)

《宋会要·职官22》中也载有“熙宁十年(1077)五月,诏安南军回士卒病者,委所在宫舍存泊,差军员提举续给口券,官备粥药。州军委都监,县镇委主簿或监镇官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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