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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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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位唐代被虚拟出来的“节妇”,到了明清时代,就一点也不“节”了,因为一个真正的节妇,是连精神也不能出轨的。有位叫做瞿佑的诗人甚至很不着调将该诗改写成:“还君明珠恨君意,闭门自咎涕涟涟。”(《续还珠吟》)

这种让人崩溃的观念的并不是瞿佑的故作高明之举,我们不妨来看看明清两代诗歌选本对此诗的评价:

彼妇之节,不几岌岌乎?(唐汝询《唐诗解》)

节妇之节危矣哉!(贺贻孙《水田居诗筏》)

然玩辞意,恐失节妇之旨,故不录。(沈德潜《唐诗别裁集》)

只是,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说,唐汝询、贺贻孙、沈德潜三个人都是老顽固、保守派、反动文人。因为我们如果拿我们今天的观点去看明清人的时代观念,正如他们拿他们那个时代的观念去看唐代,又有什么两样呢?

毕竟世易时移,替古人担忧发愁反省诸如此类的事,我们大可不必掺和,不然读书读成一个道学出来,就太无趣了。

性的历程第三章:贵族帝国时代的性文化(隋唐五代时期)仪制(2)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唐代的放妻书

唐代政府一方面鼓励寡妇守节,但同时又对妇女改嫁大开方便之门。

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扫娥眉,巧呈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于时年月日谨立除书。

这是一份敦煌出土的文书。做什么用的呢?不消说,肯定是离婚协议了。就字面上意思,什么“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之类的话,还挺好聚好散的,完全不像现代人的离婚协议,不是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就是财产分割,一点情味也没有。

那么,这是特例么?我们再来看看下面这一份啊。

(夫妻相别书一道)盖闻人生一世,夫妻语让为先,世代修因,见存眷属。夫取妻意,妻取夫言。□夜□事奉郎姑叔伯,新妇便得孝名,日日即见快欢。今则夫妇无良,便作互逆之意。不敬翁嫁,不敬夫主,不事六亲,眷属侮辱,臬门连累。兄弟父母,前世修因不全,弟互(?)各不和目。今议相便分离。不别,日日溅见贫穷,便见卖男牵女。今对两家六亲眷属,团坐亭腾商量,当便相别分离。

可见这回不是什么一团和气了,看着文书的情形,这对夫妻算是把夫族和妻族闹腾了遍,以至于要两家六亲齐齐出面。

首先,这里要说说离婚书的名称,唐代和以前的朝代不一样,也和以后的朝代不一样。在唐之前,多用“离异”、“离绝”等字样;而在宋元以后多称“休”、“休离”等。那么唐代叫什么呢?按照目前的资料来看,虽然也有叫“夫妻相别书”的,但是大多统一叫做“放妻书”,放,不是放掉的意思,而是放归本宗的意思。

关于古代人离婚的理由在前面“‘七去’与‘三不去’”一节我已经说过了,这是古代中国社会夫妻离婚的大原则,一直到清朝也没改变多少,但是具体到法律条文上,又有很多的不同。

应该说,唐代还是离婚比较自由的社会,多数离婚都是“和离”。什么是“和离”呢?就相当于今天的夫妻感情不和、性生活不协调、妯娌关系不好啊。这样的离婚呢,对社会风俗没有什么影响,对彼此家庭的伤害也不大,所以唐律对“和离”的规定是:“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也就是大家一拍两散,各走各路,啥责任也没有。

既然离婚,男人再找老婆,女人肯定要再找老公。当然,政府也规定了,离婚不能自个儿关起门来离了就算,还是要到官府领取证明的,按照今天的说法,那就是“走法律程序”。如果不去,男人再找老婆的话,那就属于重婚,按照唐律《户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而作为妻子的,如果重婚则更为严重:“诸和娶*,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有人说加二等就加二等,有啥啊?确实没啥,也不过就“徒三年”啦。

所以呢,在唐代,离婚的女子都是要拿着前夫给的放妻书去官府办手续,不过有时候即使规规矩矩地办手续,也是要被官府打屁股的。唐人的笔记《云溪友议》就记载了一件颜真卿当父母官时候处理的离婚案:

性的历程第三章:贵族帝国时代的性文化(隋唐五代时期)掌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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