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不寻常的上午。市法院提前贴出了公开审判兰香的公告,公告不只是公开了开庭审理兰香一案的内容,而且指定了市法院一楼最大审判厅的位置。一楼审判大厅,不仅可以容纳更多的人,还可以让坐不下的人站在窗外或门边旁听,只要不影响开庭就行。
公告召来了很多的听众。人们不再是对这件案子感到好奇,也知道兰香必死无疑的结果,而是想更具体地知道兰香杀死那个胡大官员的细节,想听听黄继云这个被人称为活阎王的名律师将怎么替一个婊子辩护,会不会产生什么意外的判决结果。电视剧中那些名律师给犯罪人富有技巧的辩护和逻辑严密的措词,还有那些鼓动人心的演说,深深地吸引了他们的心,他们想亲自体会一下这种让法庭的辩论变得一波三折和那慷慨激昂的演说给他们带来的听觉快感。除此之外,他们还想从侧面了解一个政府官员被一个三陪小姐所杀死的动机和过程,包括其中的过节和原因。
这是一次非常严肃的开庭,也是一次迫在眉睫的开庭,开庭的结果,将直接决定兰香的生死希望。案件重大,影响面大,旁听者不只是群众,更有身份特别的政府官员,活在时位高权重的马菊花,胡部长的夫人。这些人虽然不能左右开庭结果,但却能给法庭一种无形的压力。有关领导一次又一次地打电话,要以最快的速度结案,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眼下又正是严打阶段,如果拿不出有力的证据,兰香的犯罪事实成立,兰香将要被判死刑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
即将正式开庭,各就各位。庄严的国微,高高的审判台,还有那颜色庄重,刻着天平图案的高背椅,以及整个大厅的肃穆气氛,无形地给人一种法律的尊严感。首先进来的是审判长和两个陪审员。还有一个书记员。他们表情严肃地落坐在高台上的高背椅上,接着,作为公诉人的吴检察官与辩方律师黄继云成八字形对峙落座。吴检察官与黄继云是同一律师所的律师,平时两人感情甚好,常开玩笑,但在每次的律师位置上,他们却形同路人,这不只是因为他们所站的位置不同,不能让人有一种律师会因为面熟而有所顾忌的误解,更重要的是,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决定了他们要为当事人负责的坚定态度,当然也因为要维护他们一个律师的神圣权利和律师影响。此刻坐在各自不同的位置上的他们,表情严峻,胸有成竹,只是吴检察官显得较为轻松,而辩方律师黄继云却愁眉不展,有一种难以名状的沉重感和压抑感。看得出,他的沉重感是来自于对兰香一个杀人犯的命运的担忧,而他的烦恼感,则是因为他承受了一些不应该承受的外来压力。在他看来,这次严打,主要就是打击那些破坏社会治安的车匪路霸之类,对杀人案应该毫无影响,可一些政府官员却要动不动打电话来骚扰他,左右他。还有一些根本就不懂法律的政府官员,他们连起码的法定程序都搞不懂,却要利用手中的权利指手划脚,影响法院对案件审理的正常操作,也破坏他们的情绪。昨天晚上,当他正准备着今天的辩护词时,就接连接到三四个这样的电话,表面上问他的律师辩护准备得怎么样,告诉他今天将要进行可能是最后的一次开庭,其实是给他一种巧妙的暗示。然后,又通过他妻子之口,给他精神压力,让他感觉到这场官司让他来担任律师,只是走走形式,并不能改变兰香必死无疑的判决结果。作为律师,他完全可以不把这些当回事,只是这些事很大程度上破坏了他的心情。也正因此,他昨天晚上又把辩护词重新整理了一遍,并重新整理了较为翔实的调查材料和有关证据,以充分的理性分析,有力的证据,和富有感染力的辩护,求得更有说服力和刺激效应的辩护结果。
全场骚动。故意杀人嫌疑犯兰香被两个荷枪实弹的法警押了过来,往被告人的位子上走去。这一次,兰香没有像上次那样头发蓬乱,衣衫不整,一脸的绝望,而是一脸视死如归的凛然,她把衣服整得较为理落,头发也梳理过,仿佛不是出庭,而是走向刑场。看样子,她已将生死置之度外,只是要让自己看个清楚明白。即使是死,她也要死得其所。她处之泰然而不是贪生怕死的样子,一下子改变了全场所有人的直觉,没有人交头接耳说些什么,甚至没有人说话,所有的眼睛都像行注目礼一样地看着她走进那个有固定栏栅的被告人位置。
审判长履行完审判的起码程序,法庭进入吴检察官与辩方律师的自由辩论阶段。
说是自由辩论,其实是由审判长把握着,双方律师围绕案件的焦点,进行对质性的辩论。而今天,坐在这里的,无论是吴检察官,还是辩方律师,他们都是非常有经验并且很有名气的高手。吴检察官曾经是一名老律师,名盖全城,虽然没有活阎王的美称,却也因辩护有方胜诉几桩大案要案而声名显赫,名噪一时。尽管时过境迁,年事已老,但余威尚在,声名未倒。公诉人原本是一位年轻的检查官,后因是黄继云担任辩方律师,检察院就叫换了他这位老律师出身的吴检察官,让这位缰场老手来对付声名显赫的活阎王黄律师。
吴检察官的开场白很简短,让有感觉到他这个检查官的老到,他这样做并非是想抛砖引玉,而是给自己留下足够的打击空间,因此,他的措词极为简单明了:“根据法庭调查结果,兰香犯罪事实证据确,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成立,请求法庭根据刑法第232条,以故意杀人罪从重从快论处,并同时追究兰香诈骗罪和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责任。”
辩方律师同样很有经验,他只是简约地回答了几句:“兰香的故意杀人犯罪事实不能成立,因为她的行为是在情势所逼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作出的自卫反击。”
吴检察官:“根据法医鉴定,被害人胡大成是被犯罪人兰香在后背猛捅一刀,导致心脏破坏而死亡,犯罪人对此供认不讳,犯罪事实铁证如山,辩方律师自卫反击之说不能成立。请辩方律师举证说明。”
辩方律师站了起来,他既激动又冷静克制有条不紊地开始了他深有说服力的辩论:“不错,人是兰香杀的!但是,杀人者是在什么状态下杀人的呢?她完全不是蓄意杀人,而是正当防卫!因为,当时真正要杀人的不是兰香这个弱女子,而是那个不仅多次玩弄了她,而且因为不想失掉荣华富贵,不想让人知道他腐化堕落和种种罪恶而破釜没舟决定杀人灭口,也解决后顾之忧的死者胡大成!胡大成原本是打算带着兰香到国外去定居的,但是,他没想到他的老婆竟然掌握了他的一些大的犯罪事实!可是,当他决定向自己的妻子妥协时,他又怕兰香给他更大的威胁和压力,因为兰香掌握他的犯罪证据还多。在二者必居其一的情况下,他觉得妻子有可能要比兰香恶毒得多,而且他的妻子已经到上面去通了点风,报了点信,给他施加了一定的思想压力。因此,他就最后决定丢卒保车,保住他那个万贯家财,不让那个厉害老婆坏了他的好前程,就临时决定干掉兰香这个外在的危险因素。并且,在他夫人何其英的暗示下,起了杀人灭口之心,以解他后顾之忧。恰巧就在这个时候,有人暗中向反贪局作了举报,反贪局两次找他谈话,给他增加了思想压力。就在反贪局找他谈话的第二天,市里的有关领导也找他谈话,做思想工作,希望他能够正确对待工作调动,并对他流露了想调动他的组织意图。这位领导完全是出以对他的关心,而心中有鬼的他误以为这次组织找他谈话,要调动他的工作,很可能与反贪局找他有关。就在这个特殊时候,公安局侦查人员有人找他秘密谈话,了解他所认识的一个人,调查一宗贩毒事件。其实,公安局目前还不知道那宗贩毒案与他有关,只是想顺滕摸瓜,没想到他却曹操疑心重,感觉到自己现在是彻底完蛋了。种种主客观因素凑合到一起,让作恶多端的胡大成恼羞成怒。他听信了妻子何其英的调唆,认定是兰香出于报复之心,到反贪局去告发了他。他甚至怀疑公安局的人找他,也是兰香在背后的恶作剧,于是,他把这一切仇恨都记在兰香的身上,并决定立即处死兰香。他本来是想把兰香引诱到户外作案,因为那样要安全得多。可是,他从案发当日的上午,一直纠缠到午夜,一直未能达到目的,兰香感觉到了他要对她下手的黑心,不管他是花言巧语的哄骗,还是暗中逼迫,兰香都不吃那一套。最后,感觉到如果不立即处死这个危险女人然后再设法潜逃,他就有可能被公安人员作为贩毒集团的真正幕后人物抓起来,或者被作为经济犯罪人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在走途无路的情况下,他便最后决定在酒店里处死兰香这个心腹大患,然后逃之夭夭。
下面,我就第二个问题,胡大成杀人动机和相关事实分析论证如下:案发前半个月,胡大成与其妻何其英提出离婚,尚未形成统一。案发前三日,何其英找过市委有关领导,反映了胡大成要与他离婚的打算,这位领导严厉批评了胡大成。案发前两日,反贪局有人私下对他告密,说有人在告他。当晚,胡大成与其妻在家大吵大闹,起因是胡大成怀疑其妻因怀恨他提出离婚而到上面去告发了他,何其英说找领导谈话有这回事,反贪局她是绝对没去过。何其英还推心置腹地对他说,就算不看在夫妻情面上,也要看在儿女的面子上,我这样做,对我这个家有什么好处呢?胡大成相信了妻子何其英的说法,并听信妻子的调唆,认定这一切都是兰香干的。案发前一日的上午,市领导找胡大成谈话,并吐露了想调动他的意图。当日下午,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有人找他进行秘密调查,询问一个与毒品案有关的人物。此外,案发前的下午,是死者也是蓄意杀人的凶手胡大成,托他的小车司机给他到摊上买了一把三角刀,说是刮油烟机用,这里有小车司机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下午四点左右,胡大成立即赶到市最大的金银首饰店,购买了那枚价值一万多元的钻石戒指。案发当日上午,胡大成亲自开车到野花香酒店,诱骗兰香出外兜风,商讨出国事宜,车子没有熄火,以起到快催作用。可是,根本就只是为了整他,而并不想与他出国潜逃的兰香没有去意。胡大成只好回去将车子熄火,回来再做思想工作,诱兰香离开人多眼杂的野花香大酒店,并把在头一日购买好的一枚钻石戒指拿出来取悦于她。胡大成原以为这枚价值一万多元的钻石戒指一定会打动兰香的心,起到利令智昏的作用,没想到,反倒让兰香起了疑心。胡大成这个大贪官,在与兰香的多次合作中,并不是表现得十分大方,有时甚至违背承诺,连应当给与她的回扣都没有如数给与。平时的性交易中,小费也从未超过一千元。这次出奇的大方,让兰香起了疑心,她开始感觉到胡大成有特别用意。果然,很快她就闻出了对方要置她于死地的火药味。在看似平静的两次性交易中,胡大成其实一直在寻找作案机会,只是让兰香在暗中注意着,没有机会可趁。胡大成一计不成,心生二计,他假装睡着了,以让兰香放松警惕,殊不知兰香也是装睡,胡大成的每一个动作,都在兰香的暗暗监视中。两人这样一直相持到深夜,胡大成按捺不住,却又怕酒店人多眼杂,不敢造次,再一次提出要兰香跟他出去一趟,却又不讲要她出去的理由,兰香越发怀疑,坚持不去,并以静观动,看胡大成要把她怎样,但她没想到胡大成会起杀人之心。时间一分一秒地往前移动,胡大成无法控制自己,便开始暴露自己的真实意图,逼兰香外出,兰香不听,两人为此在房间里大吵了半天,最后,兰香感觉到她这次如果出外,有可能是凶多吉少,便作了一个试探,打电话约了另一个小姐,要她陪她随这位胡老总出外效游,那位小姐愿意同兰香一起去,可胡大成却不乐意,不表态。由此,兰香便断定胡大成的这次邀请,别有用心,藏有杀机,坚决不去,凶手只好作罢,临时决定在房间里处死兰香。再次逼迫仍无果之下,胡大成就迫不及待地抽出他的三角刀,开始杀人。本来就对他恨之入骨的兰香,得到了心理证示,眼看自己的生命不保,就拼命反抗,拼命躲闪,不让对方的刀子捅到自己的身上。胡大成杀人动机败露,更知道兰香不会放过他,便开始了丧心病狂的杀人举动,他举起那把三角刀,朝兰香乱刺,兰香一步一步地躲让,最后躲让到门边,再也没有退路,胡大成觉得机会难得,举起三角刀对着兰香猛刺一刀,不想兰香眼疾身快,一个躲闪,胡大成的刀子没有杀着她,而是杀到木门上去,半天拔不下来。就在胡大成用力拔刀的时候,兰香开始意识到自己的生命将要完蛋,她开始喊人,才喊了一句,胡大成就扑过来用枕巾塞住她的嘴巴。就在胡大成将兰香的嘴巴塞好,回头去拔刀的时候,兰香突然产生强烈的自卫本能,她想今天二者必有一死,如果她不把对方控制住,对方就要把她置于死地。在这种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特别情况下,兰香选择了强行控制对方而后生的作法,她趁胡大成拔刀之际,一时不备,猛的撞了过去,将胡大成撞倒在地下。胡大成倒地后,三角刀也掉在了地下。两个人同时去抢那把刀,兰香先抢到手,胡大成过来夺,兰香还不想杀死他,而是想往外跑,胡大成拖住兰香的腿,不让她跑,兰香觉得不下手自己就要完蛋,才不得已地弯过身来,对胡大成的背后猛刺了一刀,原只想将胡大成的杀人行为控制住,不料这一刀捅到了致命处,将胡大成捅死了。”
黄律师一口气说到这里,换了一口气,紧接着补充:“被告在当时那种特定的环境下,意识到如果不把对方控制住,对方就会把她杀死。为了强行控制对方这种野蛮的行径和已经暴露出来的杀人动机,保存自己年仅二十八岁的年轻生命,她才迫不得已采取这种防卫过激的手段,误杀了真正要杀死她的凶手胡大成。”
黄律师的话音未落,吴检察官就迫不及待地站出来,说:“尊敬的审判长,我反对辩方律师的这种自圆其说!”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陈叙自己的反对理由。”
吴检察官:“请问辩方律师,你所认定的被告在当时那种特定的环境,究竟是一个什么环境呢?”
黄律师:“这一点正是我想重申的,我所认定的特定环境,有四点值得人们特别注意:一、胡大成杀人动机已经暴露无遗,并已付诸行动,只因他用力过度,被告闪到一边,他的刀子插进了门板之中,半天拔不出来,杀人未遂;二、死者胡大成与被告兰香两个人在这之前为你死我活已经打斗了半天,胡大成本来想用其它方式置兰香于死地,只因动机败露,没有成功,他才迫不得已采取非常手段,杀人灭口;三、胡大成已经控制了兰香往外逃跑的出路,如果胡大成爬起来,兰香就必死无疑。四、胡大成身高体胖,又是个雄性,兰香人瘦体弱,显然不是胡大成的对手。如果让胡大成抓住机会,她的生命必将受到严重威胁。”
“这仍然不能成其为正当防卫!”吴检察官据理力争,“被处在生命危及中的兰香,明显感觉到刀在已手,危机因素解除,不应该持刀杀人,而应该躲避。”
辩方律师:“问题是兰香想躲避这一场人身灾难,却无法躲避,她已经作出了先逃出去的打算和行动,可是胡大成不让她跑,死死地拖住她,并在纠缠中将房间的门反锁了。兰香是在意识到胡大成这次绝对不会放过她,又逃不出去的前提下,才产生强行控制对方的野蛮行为,才能保存自己的念头。”
吴检察官:“被害人只有处在特别的生命危机中而又无法避免死亡的情况下,才能采取一定的正当防卫措施,否则其正当防卫之解释就不能成立。”
黄律师:“公诉人说的正是事实,我所强调的特定环境,简言之,也就是当时真正的被害人处在了特别的生命危机中,而又是在无法避免死亡的情况下,才不得已而为之,对胡大成采取了一定的正当防卫措施,只是防卫过了点头,误杀了对方。我所要补充的一点是,被害人在意识到自己的生命面临着非常的危险,而又没有任何办法可以解除这种危险和威胁时,所进行的一切行为都是属于正当防卫。当时,如果兰香不杀对方一刀,她就必然要被已经暴露了杀人意图而丧心病狂的对方所杀死。”
“但问题是兰香早就有了想搞死对方的心理动机,这种看似防卫的措施就正好成了她借机杀人的最佳理由!”吴检察官不想就地迂回,急中生智,另行突破。
整个大厅一片骚动,几乎无人不对吴检察官这种似是而非的辨解所折服。唯有黄律师面不变色心不跳,他一字一板地说:“问题是已经构成了这种危险!只要被伤害人处在这种已经构成生命受到死亡威胁的情况下,她就有权用正当防卫的任何方式,包括发起主动进攻来保护自己!因此,这种假设是不能成立的,这种联系也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不错,兰香是恨他,甚至起过杀死他的念头,但关键问题是这天晚上,兰香没有这个打算和意念,也没有任何行动上的表示,因此,兰香的心理动机不能作为她这天晚上的行为的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