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律师为白兴的案子和县检察院公诉科长交换意见,要律师认为这个案子事实不清,想让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公诉科长也认为这个案子疑点不少,可是因为这是个可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重大的刑事犯罪案,按法律规定应当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判决。因此,此案的起诉工作也就由县检察院变成了市检察院。所以,要律师还得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处交换意见。
要律师为了这个案子,赶到了市检察院公诉处,和公诉处的处长交换意见。公诉处长的意见是:案子必须起诉。如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个案子事实不清的话,可以做出无罪判决。但是检察院不起诉不行。
市检察院的说法不是没有道理,可是,如果市检察院真的起诉到法院的话,那法院判处白兴无罪的希望是非常小的。要律师清楚:这不是一个法学理论问题,而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审判刑事案件的时候非常谨慎,如果没有十足的把握,不会做出无罪判决。按刑诉法规定的原则应当是:有十足的把握才能做出有罪判决,而没有十足的把握就不能判决有罪。但这是法定的理想状态,可现在不是还没有发展到这种理想状态吗?也许,理想就是理想,理想状态是追求的目标,永远也不可能到达。
审判实践中确实难以达到尽善尽美的状态,这个问题要律师也理解。他就想过:要是自己不是律师而是法官,自己会怎么办?是不是真的像自己当律师的那个角度,将许多案子判成无罪?要律师经过思索后也遗憾地得出结论,这就是:当自己成了法官,也只能像现在的法官们这样判案,而不可能有什么另外的高明办法。也许,这和现实生活中的种种不如意是一样的。现实生活就是这样:什么时候也不可能达到理想的状态。
现实就是这样:如果市检察院将案子起诉到法院,那法院就将判处白兴有罪,而判他有罪,按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和后果,正常情况就将判处白兴死刑。一个人要是被判了死刑,并且执行以后,就是老天爷发现了这是个错案也没有办法了。现在唯一能做的就是制止这个程序。可是,一个律师的力量,在强大的司法机器面前显得瘦弱而单薄。
要律师没有办法,只得退而求其次,要求市检察院以事实不清不由,将案子退给阜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要律师的意思是想利用这一个月补充侦查的机会,进一步查清案件的事实。对于这个要求,市检察院认为合理,就采纳了,于是就将这个案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这就为这个案子又赢得了一个月的时间。
要律师到了李全有的办公室,想和他商量案子从市检察院退回来补充侦查的问题。没想到两人刚一见面,还没有来得及说话,就见一个老头儿领着一个小孩子跌跌撞撞地进来了,老头一进李全有的办公室,就给李全有跪下了,放声大哭,说:“你救救我的孩子吧,他冤枉死了!”
李全有忙把老人扶了起来。说:“别、别,有什么,你就说。”
李全有把老人扶到椅子上,说:“别着急,你儿子的律师就在这儿,有什么话对律师说。还没有那么绝望,事在人为!”
要律师听出来了,来的这个人肯定是白兴的父亲。于是说:“别哭,我就是白兴的辩护律师,有什么话你对我说。”
老人抓住要律师的手,要律师也是第一次被这样的一双长满老茧的手握住,这双手上遍布的老茧就像古松上的老树皮一样。要律师知道,老人是篾匠,大半生的劳作,有数不清的荆条子在他的手上变成了成千上万的筐和篮子。老人的声音带着哭腔,他说:“公安上说我儿子杀了县委书记和我家的媳妇,我儿子可不是那样的人,他是个连虫子都不敢弄死的人,怎么会杀人呢?我儿子和媳妇自从结婚就没有拌过嘴,吵过架,他怎么会杀死自己的媳妇呢?一定是受了冤枉,你们可要为他做主呀!”说着又要往下跪。
李全有这个人虽说在有些事上模棱两可,灵活性太强,但这个人心软,见不得人流泪,见了别人流泪,自己也难过。李全有对老人说:“你儿子的律师来了,我们正商量怎么办呢。有了结果,我们会告诉你的。”说着,他走出屋子,喊来了两个刑警,将老人和孩子劝了出去。
要律师对李全有说:“这很可能是个冤案。”
李全有说:“有什么办法?白兴要是不承认到过现场,咱们还可以想点别的办法,可是他已经承认了。在吕冰被害死的时候,他到过现场,你说他到过现场,他不是凶手又是什么?这怎么解释?他现在就是翻了供,他的材料在上法院开庭之前也没有人给他记录了,翻供等于白翻。开庭的时候,你清楚。他要是翻了供,法庭一般不会采信,还会给法官落下了一个认罪态度不好的印象。”
要律师说:“办这个案子的时候,我听说省厅就来了三个人,他们三个人怎么办的案子,县局派谁协助他们的?”
李全有说:“省厅来的人你还不知道么?一个个牛得很,他们哪里想让我们配合,他们根本就看不起我们。认为我们身在穷乡僻壤,基本上也就不明白什么事。当然什么都不如他们了,像我这样的人在他们看来也就差不多是个酒囊饭袋了。他们还需要谁?他们谁都不需要!”
要律师说:“他们三个人没有你们的配合,人生地不熟的,怎么办案?”
李全有说:“有人配合,你知道是什么人配合他们吗?是协勤的。这些人什么干不出来?”李全有说。
话说到这儿,要律师什么都明白了。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县直机关中最复杂的。有一次,他听县公安局长讲,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一共有十一种身份:有干部身份的、有不是干部身份的、有的有警察编制、有的没有警察编制、有的是工人、还有的是临时工。最次的连临时工都不是,给这种人起了一个名字叫什么“协勤人员”。
这些“协勤人员”多数是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因为公安局缺人手,就把他们招来帮助工作。这些人进了公安局,对公安局有利有弊。利是帮助了公安工作,有好多抓捕人犯的工作让他们协助,他们年轻跑得快,公安上抓捕人犯时他们帮了不少忙。可是这些人对公安来说也有副作用,这些人给公安上惹了不少事。他们耀武扬威、犯奸耍横,对老百姓吃、拿、卡、要。老百姓可分不清他们是什么身份,都把这笔账都记在了公安局的身上。要律师觉得,要是省公安厅的人在这些协勤人员的协助下,要是出不了偏差还真的很难。